《婚姻法》中只有四十七條中規(guī)定了“離婚時,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企圖侵占另一方財產的,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
1.無效的婚姻和可撤銷的婚姻
《婚姻法》屬于民法的一個分支,因此婚姻也算一種民事行為,為此我們在想想無效的民事行為和可撤銷的民事行為的區(qū)別,其實就可以大致區(qū)分無效的婚姻和可撤銷的婚姻了。無效的民事行為中有一點很重要就是行為人不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同樣的,無效的婚姻中應該也是行為人不具有從事結婚這種民事行為能力。哪些人不具備結婚的能力呢?就有以下四種:重婚的、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的、婚前患有醫(y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和未達到法定婚齡的。而可撤銷的婚姻,只有一種,因脅迫結婚的。
2.哪些屬于夫妻共同財產?
首先,最常見的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所得的工資、獎金;生產、經營的收益;知識產權的收益;繼承或贈與給夫妻雙方的財產,這些都屬于夫妻的共同財產。而婚前財產、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y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都為夫妻一方的財產。這里要注意的是,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是指在這期間已經可以確定獲得的。
3.離婚后撫養(yǎng)權問題
很多電視劇中都涉及到撫養(yǎng)權的爭奪,但是撫養(yǎng)權的爭奪可不僅僅是動動嘴皮子那么簡單。首先,離婚后,如果子女還處于哺乳期的,以母親撫養(yǎng)為原則。在此之外,如果還要爭奪撫養(yǎng)權法官還會考慮孩子的意愿、你的生話環(huán)境及工作條件等。
同時,離婚不免責,就是說一方撫養(yǎng)的子女,另一方應負擔必要的生活費和教育費,而不直接撫養(yǎng)子女的一方同樣有探望子女的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