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復議,指行政相對人不服行政主體的具體行政行為,依法向行政復議機關提出申請,請求重新審查并糾正原具體行政行為,復議機關據(jù)此對原具體行政行為是否合法與適當進行審查并作出決定的法律制度。
行政復議是行政機關內部監(jiān)督和糾錯機制,是具有一定司法性因素的行政行為,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通過行政救濟途徑解決行政爭議的一種方法。
行政訴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和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一種訴訟活動。
一、訴訟與復議關系:都是處理行政爭議
復議訴訟可自由選擇 |
可以直接訴訟; 也可在收到復議決定或復議期滿后15日內起訴,有例外則從例外 |
復議前置不終局 |
必須先復議:①納稅爭議②侵犯已經取得的自然資源權利 |
復議選擇但終局 |
復議后不能訴訟:①出入境處罰②省部級單位對自身行為的復議決定 |
復議前置且終局 |
只能復議:省級政府在特定條件下做出的自然資源權屬復議決定 |
二、行政訴訟受案范圍與行政復議受案范圍對照
行政訴訟:只包括具體行政行為;只審查合法性問題。
排除:①國家行為案件; ②抽象行政行為; ③內部行政行為;④法律規(guī)定行政終局裁決;⑤刑事偵查行為;⑥調解、仲裁行為;⑦行政指導行為。
行政復議:具體行政行為,并可附帶審查部分抽象行政行為;審查合法性及合理性。
例、行政機關作出下列行為中,( )屬于行政訴訟的范圍。
A、對工作人員小李開除的決定 B、對公民王某錯誤刑事拘留
C、對甲騎車撞傷乙寵物犬的糾紛進行調解 D、對于一起治安案件遲遲未作處理
【解析】選D。A選項中的行為屬于行政機關的內部行政行為。B選項中的行為屬于刑事偵查行為。C選項中的行為屬于調解行為。
三、復議機關
被申請人(作出原行政行為的機關) |
復議機關 |
縣級以上政府工作部門 |
同級政府或上一級主管部門 |
垂直領導的機關 (海關、金融、國稅、外匯管理) |
上一級主管部門 |
省級以下政府 |
上級政府 |
省部級單位 |
原機關 |
政府派出機關 |
設立該派出機關的政府部門 |
派出機構 |
主管部門或該部門同級政府 |
被授權組織 |
直接管理該組織的機關 |
多個行政機關 |
共同上一級機關 |
被撤銷的機關 |
繼續(xù)行使職權機關的上一級機關 |
例、某市某區(qū)人民政府決定將去建材工業(yè)局管理的國有小磚廠出售。小磚廠的承包人以侵犯其經營自主權為由提出行政復議申請,本案的行政復議機關應當是下列哪一個?
A.市國有資產管理局 B.市經濟貿易局
C.市人民政府 D.區(qū)人民政府
【解析】選C。不服區(qū)人民政府的具體行政行為,應向上級政府提起復議。
四、行政訴訟其他內容
1、行政訴訟被告
(1)一般情況:與行政復議被申請人的確定相同,都是看行政主體標準。
(2)特殊情況:經復議后起訴的--復議維持 , 還是原機關為被告;
復議改變 , 復議機關為被告;
復議不作為, 原告對誰不服誰就是被告。
2、舉證責任(原則上是被告舉證)
聯(lián)系:民事訴訟的舉證責任一般是“誰主張誰舉證”。
3、行政訴訟依據(jù):法律和行政法規(guī)、地方性法規(guī)、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
參照國務院部委規(guī)章、省級和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規(guī)章。
地方人民政府規(guī)章與國務院部委規(guī)章不一致or國務院部委規(guī)章之間不一致的,由最高人民法院送請國務院作出解釋或裁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