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項選擇題:
2. 我國刑法分則對犯罪分類的主要根據(jù)是
A. 犯罪的一般客體
B. 犯罪的同類客體
C. 犯罪的直接客體
D. 犯罪的對象
解析:B。
一般客體是指一切犯罪所共同侵犯的我國社會主義社會關系的整體,根據(jù)一般客體無法進行犯罪分類。而直接客體就是某一具體犯罪直接侵犯的社會關系,僅僅是闡明該具體犯罪,不能說明其他犯罪。犯罪對象相同的犯罪并不一定就是犯罪性質(zhì)相同的犯罪。因此都不是犯罪分類的依據(jù)。
同類客體是指某一類犯罪所共同侵犯的某一類社會關系。我國刑法分則就是按照犯罪侵犯的同類客體,將犯罪分為十大類型,從而形成了完整的刑法分則的科學體系。
3. 甲因為重男輕女,將妻子剛生下才3天的女嬰包裹好放在醫(yī)院門口,躲在一邊觀察。見有群眾圍觀、議論,便放心離開。第二天一早,甲又到醫(yī)院門口查看,見女嬰還在,但女嬰?yún)s因晚間氣溫過低被凍死。法官據(jù)此判決甲構成遺棄罪。甲的行為屬于
A. 純正的作為犯
B. 不純正的作為犯
C. 純正的不作為犯
D. 不純正的不作為犯
解析:C。
遺棄罪(第261條),是指對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沒有獨立生活能力的人,負有扶養(yǎng)義務而拒絕扶養(yǎng),情節(jié)惡劣的行為。據(jù)此,遺棄罪只能以不作為方式構成,因此甲的行為屬于純正的不作為犯。
4. 使罪犯在有關人士幫助、監(jiān)督、輔導下能更好地適應社會自由生活,減少該犯罪再次犯罪的機率。下列選項中較能體現(xiàn)這一觀念的制度是
A. 緩刑
B. 管制
C. 假釋
D. 減刑
解析:C。
緩刑,是指人民法院對于被判處拘役、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據(jù)其犯罪情節(jié)和悔罪表現(xiàn),認為暫緩執(zhí)行原判刑罰,確實不致再危害社會的,規(guī)定一定的考驗期,暫緩其刑罰的執(zhí)行,若犯罪分子在考驗期內(nèi)沒有發(fā)生法定撤銷緩刑的情形,原判刑罰就不再執(zhí)行的制度。
管制,是指對犯罪分子不予關押,但限制其一定自由,由公安機關予以執(zhí)行的刑罰方法。
假釋,是指被判處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執(zhí)行一定刑期之后,因其認真遵守監(jiān)規(guī),接受教育改造,確有悔改表現(xiàn),不致再危害社會,而附條件地將其予以提前釋放的制度。
減刑是指對判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因其在刑罰執(zhí)行期間認真遵守監(jiān)規(guī),接受教育改造,確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現(xiàn),而適當減輕其原判刑罰的制度。題干中要求“更好地適應社會自由生活”,即意味著該犯罪分子已經(jīng)被剝奪人身自由,
5. 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能力的精神病人,實施嚴重危害社會行為的
A.不負刑事責任
B.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C.應當負完全的刑事責任
D. 應當負刑事責任,但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解析:D。
刑法第18條第3款規(guī)定,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6. 根據(jù)我國的刑法學說和司法實踐,最有可能排除某種犯罪故意的認識錯誤是
A. 法律上的認識錯誤
B. 對象認識錯誤
C. 手段認識錯誤
D. 客體認識錯誤
解析:D。法律上的認識錯誤,是指行為人對自己行為的法律性質(zhì)有不正確的理解。處理法律上的認識錯誤的總原則是:行為人的刑事責任依法判定,不因主觀上的認識錯誤而發(fā)生變化。因此排除選項A。
如果行為人對犯罪對象認識的錯誤,但是對犯罪客體認識沒有錯誤,則對刑事責任不發(fā)生任何影響;據(jù)此,排除選項B。
手段的認識錯誤,不影響罪過成立,但是如果危害結果沒有發(fā)生,行為人只負犯罪未遂的刑事責任。據(jù)此,排除選項C。
客體認識錯誤的,則依行為人主觀認識的客體種類定罪。比如,甲認為乙包中藏有錢財實施搶劫,而乙包中實際藏有手槍,據(jù)此應當排除甲搶劫槍支罪的故意,即應當認定甲構成搶劫罪,而非搶劫槍支罪。因此,選項D應選。
7. 下列那一種情形,尚不能認為是犯罪行為
A. 甲打電話邀約其朋友李某一起去實施搶劫
B.乙向其朋友趙某表示要殺掉仇人陳某
C.丙為了盜竊張某家財產(chǎn),毒死了張某家的看家犬
D. 丁為方便對劉某實施搶劫,對劉某的活動規(guī)律進行跟蹤調(diào)查
B。選項A屬于為了搶劫制造條件的行為,構成犯罪預備;選項B只是犯意表示,不構成犯罪;選項C屬于為了盜竊制造條件的行為,構成犯罪預備;選項D屬于為了搶劫制造條件的行為,也構成犯罪預備
8. 甲前往乙住所殺乙,到達乙居住地附近,發(fā)現(xiàn)周圍停有多輛警車,并有警察在活動,感到無法下手,遂返回。甲的行為屬于
A. 犯罪預備
B. 犯罪中止
C. 犯罪未遂
D. 沒有犯罪行為
A。甲前往乙住所,并到達乙居住地附近,這只是構成開始預備犯罪,尚未著手實行犯罪,由于甲意志以外的因素致使犯罪無法實行,因此構成犯罪預備。
9. 下列行為中,應以故意殺人罪定罪處罰的是
A.甲在與錢某爭吵中,突然抽出隨身攜帶的匕首向錢某刺一刀后揚長而去,致其重傷
B. 乙在非發(fā)拘禁孫某過程中,使用暴力致孫某死亡
C. 丙在綁架李某、向李某家屬勒索財物過程中,殺害李某
D. 丁對公共建筑物放火,大火燒毀該建筑物,并且燒死二人
B。選項A中,甲的罪過形式明顯是間接故意(放任)。在間接故意的情形下,按照實際造成的危害結果定性,因此選項A應該定為故意傷害罪。
選項B根據(jù)刑法,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并使用暴力致人死亡的,依照故意殺人罪定罪處罰。
選項c根據(jù)刑法,以勒索財物為目的綁架他人的,或者綁架他人作為人質(zhì),致使被綁架人死亡或者殺害被綁架人的,仍按照綁架罪定罪處罰。
選項D的行為客觀上危害公共安全,構成放火罪。
10. 甲偽造國家機關公文用于實施詐騙活動,分別構成偽造國家機關公文罪和詐騙罪,這種情形屬于罪數(shù)論中的
A. 牽連犯
B. 想象競合犯
C. 繼續(xù)犯
D. 連續(xù)犯
A。首先排除選項B、C,二者都要求僅存在一個違法行為,而本案中存在兩個相對獨立的犯罪行為,即偽造國家機關公文罪和詐騙罪。
連續(xù)犯,要求數(shù)個行為觸犯同一罪名,而本題數(shù)行為觸犯了不同罪名,因此排除選項D。甲實施的偽造國家機關公文罪和詐騙罪之間存在手段與目的的關系,因此屬于牽連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