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租賃合同與融資租賃合同
租賃合同是指出租人將租賃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融資租賃合同是出租人根據(jù)出租人對出賣人、租賃物的選擇,向出賣人購買租賃物,提供給出租人使用,出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二者的區(qū)別是:
1) 融資租賃合同一般包括三方當事人;出租人、出租人和出賣人;租賃合同一般只包括兩方當事人:出租人和承租人。
2) 在融資租賃合同中,出租人交納的租金并不是使用種類物的代價,實際上是出租人分期對出租人購買租賃物的價金的本息和出租人應當獲取的利潤等費用的償還。
3) 融資租賃合同的主體具有特殊性。融資租賃合同中出租人只能是專營融資租賃業(yè)務的租賃公司,出租人一般是法人。而租賃合同的主體則不具有這種特殊性。
4) 在融資租賃合同中,出租人一般不對標的物的瑕疵承擔擔保在責任,除非出租人是依賴出租人的技能確定租賃物或出租人干預了標的物的選擇;在一般的租賃合同中,標的物瑕疵造成的損失應由出租人承擔。
5) 在合同期滿后,融資租賃合同的出租人可以選擇返還或留購或后續(xù)租方式;租賃合同的出租人則無此選擇權。
6) 融資租賃合同應當采取書面方式,普通租賃合同不一定是書面的。
2. 委托合同、行紀合同與居間合同
委托合同實委托人和受托人約定,由受托人處理委托人事務的合同。行紀合同也稱信托合同,是行紀人以自己的名義為委托人從事貿(mào)易活動,委托人支付報酬的合同。居間合同是居間人向委托人報告訂立合同的機會或者提供訂立合同的媒介服務,委托人支付報酬的合同。三者都是提供勞務的合同。其區(qū)別是:
1) 委托合同既可以是有償?shù)囊部梢允菬o償?shù)?行紀合同是有償?shù)?居間合同中居間人的報償具有不確定性。
2) 委托合同中受托人可以以自己的名義處理委托事務,也可以以委托人的名義進行,行紀合同一般都是以受托人的名義進行,居間合同的中間人根本就不能以任何一方的名義進行訂約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