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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法干警考試民法模擬試卷及答案(一)
http://www.lanrencai.cn       2010-07-21      來源:
【字體: 】              

  一、單項選擇題(每小題1分,滿分20分) 


  1.形式意義上的民法是指____。 
  A.經(jīng)立法程序系統(tǒng)編纂的民法典 
  B.由民法專家編寫的著作 
  C.最高司法機關關于民法的解釋性文件 
  D.法律出版社出版的民法大百科 


  2.單務民事法律行為是指___。 
  A.民事法律行為的一方當事人只負有義務,而另一方當事人只享有權利 
  B.只需依一方當事人的意思便可成立的法律行為 
  C.行為雙方都為一人的法律行為 
  D.產(chǎn)生的民事權利與義務為單一的法律行為 


  3。能引起訴訟時效中斷的法定事由之一是起訴。根據(jù)司法解釋,起訴的范疇不包括___。 
  A.起訴后,被法院作不予受理或駁回或當事人自動撤訴的 
  B.向人民調解委員會提起權利保護請求的 
  C.向有關單位提起權利保護的 
  D.向仲裁機關提起仲裁的 


  4.甲工廠欠乙公司100萬元,后甲工廠被乙公司兼并。甲工廠欠乙公司的債將因___而歸消滅。 
  A.債的免除 
  B.債的混同 
  C.債的抵消 
  D.債的解除 


  5.根據(jù)民法通則規(guī)定,下列特殊侵權行為中的____適用推定過錯原則。 
  A.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職務侵權致人損害 
  B.建筑物致人損害 
  C.環(huán)境污染致人損害 
  D.高度危險作業(yè)致人損害 


  6.添附理論中的加工是指____。 
  A.一方使用他人的財產(chǎn),將其加工改造成具有更高價值財產(chǎn)的行為 
  B.將不同所有人的動產(chǎn)互相混合在一起,難以分開的行為 
  C.將不同所有人的財產(chǎn)密切結合在一起的行為 
  D.以所有的意思占有無主動產(chǎn)而取得所有權的行為 


  7.甲乙雙方約定:甲公司租乙公司的建筑施工設備,但乙方所附條件是:若到年底上述設備有富余。合同中的這一條件約定在民事法律行為理論上稱為_____。 
  A.附延緩期限的行為 
  B.附否定的解除條件的行為 
  C.附肯定的延緩條件的行為 
  D.附肯定的解除條件的行為 


  8。《合同法》第68條規(guī)定:“應當先履行債務的當事人,有確切證據(jù)證明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民法理論稱此種權利為____。 
  A.同時履行抗辯權 
  B.先訴抗辯權 
  C.不安抗辯權 
  D.債務人抗辯權 


  9.相對法律關系是指 
  A.可以存在,也可以不存在的法律關系 
  B.權利、義務不確定的法律關系 
  C.與權利人相對應的義務人具體特定的法律關系 
  D.代理人根據(jù)委托授權與相對人建立的法律關系 


  10。被宣告死亡撤銷后,如被宣告死亡人的配偶尚未再婚,其夫妻關系從撤銷死亡宣告之日起____。 
  A.自行恢復 
  B.恢復,但需辦理復婚手續(xù) 
  C.不能自行恢復 
  D.應重新登記,才能恢復 


  11.經(jīng)過公證的贈與合同,贈與人不交付贈與財產(chǎn)的,受贈人____。 
  A.可以要求其交付 
  B.不可以要求其交付 
  C.協(xié)商支付價金后要求其交付 


  12.發(fā)明專利的保護期限為____。 
  A.10年 
  B.20年 
  C.30年 


  13.以動產(chǎn)設定的質權,自____有效。 
  A.質押合同成立時 
  B.質押合同登記時 
  C.質物被質權人占有時 


  14,物權在性質上應當是____。 
  A.支配權 
  B.請求權 
  C.抗辯權 


  15.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于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______。 
  A.適當減少支付違約金 
  B.拒絕支付違約金 
  C.請求法院予以適當減少 


  16.在買賣合同中,標的物意外滅失的風險,自____時起,由買方承擔。 
  A.合同成立 
  B.所有權轉移 
  C.標的物交付 


  17.名稱權是____。 
  A.公民享有的人格權 
  B.自然人享有的身份權 
  C.法人享有的人格權 


  18.擔保物權包括____。 
  A.典權和抵押權 
  B.地役權、典權和質權 
  C.質權、抵押權和留置權 


  19.配偶權是____。 
  A.精神性人格權 
  B.物質性人格權 
  C.身份權 


  20.在融資租賃合同中,租賃物不符合約定的,____。 
  A.出租方應當承擔責任
  B.出租方可以承擔責任 
  C.出租方不承擔責任 


  答案及解析


  1.【答案】A
  
  【考點分析】本題考查的知識點是民法的理解,主要是形式意義的民法。在民法學領域,為了更好地確定民法體系和理解民法規(guī)范,將民法分為形式意義上的民法和實質意義上的民法。形式意義上的民法是指經(jīng)立法程序系統(tǒng)編纂的民法典,其特點是以民法命名、經(jīng)立法程序、系統(tǒng)性的規(guī)范性文件;實質意義上的民法則是指包括民法典在內的一切調整平等主體之間財產(chǎn)關系和人身關系的法律規(guī)范,其特點是通過民法的具體淵源體現(xiàn),如憲法中、行政法、經(jīng)濟法、司法解釋、國際條約等,只要涉及平等主體的財產(chǎn)關系和人身關系的法律規(guī)范都為民法。實質意義上的民法遠比形式意義上的民法廣泛。中國過去和現(xiàn)在都只有實質意義上的民法,無形式意義上的民法。A項符合形式意義民法的特點,為正確答案;B項民法專家編寫的著作,不具有法律效力,不屬于民法的范疇,其民法理論可以解釋民事法律;C項屬于實質意義的民法;D項屬于出版物。故后三項不選。
  
  【考生注意】該題為理論問題,正確理解民法的概念,有助于構建民法體系,引領學習思路。我國目前尚無形式意義上的民法,即民法典,《民法通則》僅具有準民法典的性質,民法典之外的所有法律都是實質意義上的民法,如《合同法》、《婚姻法》、《繼承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中的民法條款等。還會出現(xiàn)相關的民法調整范圍之外絕對不能納入民法范疇的其他法律進行判斷,如《財政法》、《行政許可法》等。民法概念的理解是學習民法的開始。


  2. 【答案】A
  
  【考點分析】本題考查的知識點是單務民事法律行為、單方民事法律行為、單一民事法律行為等的區(qū)別。單務民事法律行為與雙務民事法律行為相對應,劃分標準是當事人之間民事權利和民事義務的構成。單務民事法律行為是當事人一方負有義務,另一方享有權利,如贈與行為,保管行為。故A項符合題意。B項只需依一方當事人的意思便可成立的法律行為,如遺囑行為、拋棄行為、承認行為等,為單方民事法律行為,故該項不符合題意。與單方民事法律行為相對的是雙方民事法律行為,劃分的標準是民事法律行為的成立所需的意思表示構成,。雙方民事法律行為是指基于雙方當事人的意思表示一致方能成立的行為,如所有的合同行為。C項所指是單一民事法律行為,也不符合題意。單一民事法律行為與復合民事法律行為相對,前者指雙方當事人都是一人,如果一方有兩人以上,構成復合民事法律行為。D項純屬制選混亂,民法理論尚無此表述。
  
  【考生注意】民事法律行為的分類是民法非常重要的理論,目的是為了更好地實現(xiàn)法律對行為的規(guī)范。本題直接用單選、定義方式考查了相關概念的區(qū)別,以后還會通過多選以及其他形式對各種不同類型的概念進行考查。民事法律行為的類型非常多,許多專著和教材表述不一。尤其是雙務民事法律行為和實踐性民事法律行為。因此,對于類似的選擇題,不僅要掌握劃分的標準,還需要把握各種行為的內涵,最好能夠舉出幾個例子。對該問題可以比照大綱多看兩本書。


   3.【答案】A。
  
  【考點分析】該題考查的知識點是訴訟時效中斷的法定事由。訴訟時效是法律對那些不積極行使權利,在權利上睡覺的人給予的一種懲罰措施。對那些積極行使權利的人又設計了訴訟時效中斷制度予以保護。起訴是權利人行使權利的主要形式,根據(jù)1986年《民法通則》第140條規(guī)定,“訴訟時效因提起訴訟、當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同意履行義務而中斷”。嚴格意義上講、起訴是指權利人依訴訟程序主張權利,但根據(jù)1988年《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zhí)行〈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以下簡稱《民法通則意見》)第174條規(guī)定,權利人向人民調解委員會或者有關學位(婦聯(lián)等團體)提出請求的,從提出請求時起,訴訟時效中斷。向仲裁機關提起仲裁的也視為起訴。根據(jù)該規(guī)定,排除了B、C、D三項。A項是否符合題意呢?想想看,起訴后,法院不予受理或被駁回,說明當事人主張的權利不成立;自動撤訴等于當事人放棄行使權利,可見,不予受理或被駁回表明權利人沒有行使權利,故不能作為訴訟時被中斷的事由,A項正確。
  
  【考生注意】該題在理解訴訟時效中斷制度設立的目的后不難回答。但訴訟時效中斷事由有三個:起訴、請求、同意履行義務。起訴和請求容易產(chǎn)生混淆,起訴是向第三方提出,而請求是直接向債務人或其代理人提出。是否屬于起訴范疇,只能完全根據(jù)法律解釋。


   4.【答案】B。
  
  【考點分析】本題考查的知識點是債的消滅。債作為當事人之間的法律關系,可以根據(jù)一定法律事實(債的消滅原因)而消滅,消滅后意味著當事人不再負有義務。債的消滅原因分散規(guī)定于具體的法條中。理論上概括為6種,即履行、解除、抵消、提存、免除和混同。就本題分析,如果甲工廠還給乙公司100萬元,此為履行。如果100萬元為合同貨款,甲、乙約定解除合同,或者一方違約,守約方通知解除合同,此為解除。如果甲欠乙100萬,后來乙又欠甲80萬,只要其中一方通知對方抵消80萬,甲消滅了80萬元的債,只清償20萬元即可,此為法定抵消;如果債的種類不同,當事人還可以約定抵消。如果甲找不到乙公司的地址,無法清償100萬元,甲便可提交到提存機關,乙只能向提存機關請求,從而甲的債務消滅,此為提存。如果乙公司表示甲無需清償100萬元,該表示一經(jīng)向甲作出,甲的債務歸于消滅,此為免除。如果債權人和債務人合并,或者債務人繼承債權人的財產(chǎn)或者通過合同轉移債務于債權人,債權債務關系歸于消滅,此為混同。對比被選答案,B項符合題意,其他三項排除。
  
  【考生注意】作為債的消滅原因的各種語言表述未在法條中直接使用,是理論上概括和總結。該概念不能用一般的中文涵義理解。以后還會經(jīng)常以此種方式考查其他消滅原因,考生不僅做到通過實例能夠分析原因,同時還要注意各個概念的特征。如免除、法定抵消、法定解除都是單方行為。另外,還要注意混同不是混合(添附的一種情形,所有權取得方法)、抵消不是撤銷(可撤銷行為、撤銷權中的撤銷)。


   5.【答案】B
  
  【考點分析】本題考查的知識點是過錯推定原則的適用。過錯推定原則是民事責任的歸責原則。民法主流觀點認為,過錯推定原則是指法律推定加害人人有過錯,通過舉證責任倒置,由加害人證明自己沒有過錯,加害人不證明或不能證明自己不存在過錯,則認定其有過錯并結合其它構成要件由加害人承擔責任所適用的原則。過錯推定原則是過錯責任原則適用中的一種特殊情形。我國法律沒有直接規(guī)定過錯推定原則,只是理論對法律規(guī)范適用的總結。主流觀點認為,過錯推定原則適用于特殊侵權行為中。根據(jù)《民法通則》的規(guī)定,建筑物致人損害、地下施工致人損害的民事責任適用過錯推定責任。其具體表述參見《民法通則》第125、126條。由此判斷,答案為B。其他三項備選答案適用無過錯責任原則。無過錯責任原則的要求是:不考慮行為人有無過錯,或者說行為人有無過錯對民事責任的構成和承擔不產(chǎn)生影響,因此,受害人無需對加害人的過錯進行舉證,加害人也不得以其沒有過錯為由主張減免責任。無過錯責任原則和過錯推定責任原則的本質區(qū)別在于確定承擔民事責任時,是否考慮過錯。前者是不考慮過錯,只要具備損害事實、違法行為、因果關系足矣;后者則考慮過錯,加害人證明自己沒有過錯時,不承擔民事責任?!睹穹ㄍ▌t》第106條反映了過錯責任原則和無過錯責任原則。即公民、法人由于過錯侵害國家、集體的財產(chǎn),侵害他人財產(chǎn)、人身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沒有過錯,但法律規(guī)定應當承擔民事責任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根據(jù)《民法通則》及其他法律的規(guī)定,適用無過錯責任原則的情形是: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職務侵權(121條)、產(chǎn)品責任(122條)、高度危險作業(yè)致人損害(123條)、環(huán)境污染致人損害(124條)、飼養(yǎng)動物致人損害(127條)。
  
  【考生注意】歸責原則問題是民法尤其是侵權行為法的核心理論問題。由于《民法通則》沒有明文規(guī)定,理論上對該問題爭議甚大。根據(jù)《大綱》確定的歸責原則有三個,即過錯責任原則、無過錯責任原則和公平責任原則。過錯責任原則是民事主體只有在主觀上有過錯的情況下,才對自己的行為承擔責任,一般侵權行為都適用過錯責任原則。無過錯責任原則不要求行為人主觀上有過錯,把損害結果作為行為人承擔責任的必備條件。公平責任原則是指在不具備無過錯歸責原則的情況下,當事人對造成損害都沒有過錯的,由當事人分擔民事責任。無過錯責任原則、公平責任原則都是只有法律特別規(guī)定的情況下才適用,而過錯責任原則是適用于一般情況。這些都只是主流觀點的認識,但對于歸責原則適用的范圍,如《民法通則》第125條規(guī)定的地面施工致人損害的,第133條規(guī)定的被監(jiān)護人致人損害的,適用什么歸責原則,說法不一?!洞缶V》沒有明確。如此一來,考試時就需要我們靈活處理這一問題。就該題而言,其答案與根據(jù)《大綱》編寫,當時又是作為考試指定教材的《法律碩士專業(yè)學位研究生入學全國聯(lián)考考試指南(第1版)》(在第4版進行了修改)的觀點完全相左。那么,就該題的回答,只能根據(jù)民法主流觀點隨機處理。


  6.【答案】A
  
  【考點分析】本題考查的知識點是所有權的原始取得方法。理論上把所有取的原始取得方法主要概括為5種:先占、添附、拾得遺失物、發(fā)現(xiàn)埋藏物、善意取得。添附是指不同所有人的財產(chǎn)合并在一起,形成不能分離的財產(chǎn),具體又包括三種情況:(1)混合,是指把不同所有人的動產(chǎn)互相結合在一起的行為,如米與米混合;(2)附合,指不同所有人的財產(chǎn)密切結合在一起,形成新的財產(chǎn),非經(jīng)拆毀不能恢復原來的狀態(tài),如承租人給出租人的房子裝修后的房屋;(3)加工,是指一方使用他人的財產(chǎn),將其加工改造成具有更高價值的財產(chǎn),如在他人的木板上作畫。在本題所給4個答案中,A項符合加工特征,為正確答案;B項是指混合;C項基本可以認定為附合;D項是指先占行為,先占是與添附并列的一種所有權的原始取得方法。
  
  【考生注意】《民法通則》中沒有“添附”字眼,理論上根據(jù)實踐生活,將其概括為所有權的取得方法。添附所包括的三種情況,必須能夠用實例進行判斷,且明確其所有權的歸屬。如問將別人的房子裝修貼瓷磚是哪種情況?把他人的木料打成家具,家具的所有權歸誰?就本題而言,如果仔細斟酌,備選答案中已經(jīng)告訴你正確的選項。如A項中已經(jīng)有“加工”字眼;B項中有“混合”、C項中有“結合”、D項中有“取得”??梢?,對復習時沒有注意到的問題可以從備選答案中獲取信息。


   7.【答案】C
  
   評析:本題考查的知識點是附條件民事法律行為中所附條件的分類。條件是指決定法律行為的效力的未來不確定的事實或者說或然發(fā)生的事實。根據(jù)條件所生效力的不同劃分為延緩(停止)條件和解除(消滅)條件。延緩條件是指影響行為生效的條件;解除條件是指影響行為失效的條件。根據(jù)條件約定的事實是否發(fā)生為標準,還有肯定(積極)條件和否定(消極)條件的分類。條件作為將來不確定的事實,與其相對的當事人還會約定以必然到來的事實影響法律行為的效力,此為附期限。在所附期限中,與延緩條件和解除條件相對的,只有始期和終期的劃分,并無延緩期限和解除期限的劃分。就本題而言,約定的事實是“到年底上述設備有富余”,決定甲乙雙方建筑施工設備租賃合同行為的效力?!澳甑住笔潜厝坏絹淼氖聦?,應該說是期限,但決定該行為效力的并非是年底的到來,而是“設備是否有富余”這一或然的事實。由此可認定為是附條件。如果說“設備有富余”,表明條件成就,意味著租賃合同開始生效,由此可以認定是附延緩條件,非解除條件;是附肯定條件,非否定條件。綜上,可以認定只有C項是正確答案。
  
  【考生注意】附條件民事法律行為是法律碩士考試的一個經(jīng)??键c。在實際生活中,附條件、附期限法律行為的語言很少使用,對其分類并沒有多大的應用價值,但卻極具考試價值。本題中給了你一個未見過的概念:附延緩期限,雖說相當于“始期”,理論上并沒有延緩期限的說法,可謂是陷阱一個。其他附條件分類的理解,一定結合實例分析,方可得法。


  8.【答案】C
  
  【考點分析】本題考查的知識點是雙務合同中的不安抗辯權??罐q權是對抗請求權的權利,當對方提出請求時,你的抗辯權成立,享有抗辯權的一方可以不履行請求權人所請求履行的義務,也不構成違約。不安抗辯權是基于對抗辯權人產(chǎn)生的“不安全”狀態(tài)所享有的抗辯權。根據(jù)合同約定,負有先履行義務一方的債務人,到了履行期限應當履行時,發(fā)現(xiàn)后履行義務的一方存在可能喪失履行能力的風險,如果先履行義務一方還繼續(xù)履行,其結果是對方不能履行,對方進而破產(chǎn)的話,對先履行義務的一方非常不利。故而法律賦予先履行義務一方“不安抗辯權”來彌補后履行義務一方可能喪失履約能力所產(chǎn)生的風險。《合同法》第68條是不安抗辯權的法律根據(jù)。故C項正確。A項同時履行抗辯權適用的條件是不分履行先后順序;B項先訴抗辯權是一般保證人享有的,其適用條件必須是在保證關系中;D項債務人抗辯權過于籠統(tǒng),適用條件有多個,包括時效抗辯、不可抗力抗辯等,因此,這三項不符合題意。
  
  【考生注意】抗辯權是民法理論上的概括總結,散見于《民法通則》和《合同法》、《擔保法》中,法律條文并不顯示抗辯權字眼。理解抗辯權一定要根據(jù)法條和理論闡述共同進行。最重要的抗辯權有時效抗辯權、雙務合同中的同時履行抗辯權、先履行(后履行)抗辯權、不安抗辯權、保證中的先訴(先索)抗辯權。時效抗辯為永久抗辯,后四種稱暫時(延期)抗辯??罐q權是重要考點,將來會以不同方式進行命題。


  9.【答案】C
  
  【考點分析】本題考查的知識點是相對法律關系的含義。相對法律關系是指與權利人相對應的義務主體具體特定的法律關系,如合同關系、債的關系等。相對法律關系與絕對法律關系為一組,是根據(jù)民事法律關系的義務主體范圍是否特定劃分的。絕對法律關系是義務主體范圍不特定的民事法律關系,如物權關系、人身權關系、知識產(chǎn)權關系等。劃分兩者的目的在于針對不同的法律關系進行有效的調整。本題中,A項法律關系的存在與否可以作不同理解,但只要是指當事人之間的法律關系,一定是客觀存在的,故該項排除。B項權利、義務不確定的法律關系的說法不成立。在法律關系中,權利、義務是法律關系的基本內容,只要存在法律關系,其權利義務就是確定的。C項符合相對法律關系的含義,故為正確答案。D項代理人根據(jù)委托授權與相對人所建立的法律關系,其權利義務主體不是代理人,而是被代理人和相對人,被代理人和相對人產(chǎn)生的法律關系可以認定為相對法律關系,但不能反過來說相對法律關系是指“被代理人和相對人產(chǎn)生的法律關系”,這是定義不周延。
  
  【考生注意】相對法律關系是理論問題,屬于民法特有的范疇,因此,不能按照一般的漢字意思理解,必須按照民法的特殊定義去理解。本題直接就定義出題,所設備選答案皆為制造混亂,無需過多理會。只要掌握義務主體是否特定,界定相對法律關系已足。因為,所有的權利主體都是特定的,沒有不特定的權利主體。而義務主體不特定時,享有的權利是支配權、絕對權,產(chǎn)生的義務是容忍義務。理論上把絕對法律關系和相對法律關系準確把握之后,相應地就會把握絕對權和相對權、支配權和請求權、對世權和對人權、物權和債權的本質區(qū)別。
  

  10.【答案】A
  
  【考點分析】本題考查的知識點是撤銷死亡宣告的法律后果。為了保護失蹤人以及下落不明的人的利害關系的利益,我國法律設計了宣告失蹤和宣告死亡制度。兩者的本質區(qū)別是法律后果不同,前者注重失蹤人財產(chǎn)的代管,后者產(chǎn)生與自然死亡相同的后果。法院宣告某人死亡后,其財產(chǎn)作為遺產(chǎn)繼承,其婚姻關系解除,配偶可以再婚。但畢竟宣告死亡的人尚未自然死亡不得知,若被宣告死亡者重新出現(xiàn),可以申請撤銷對其進行的死亡宣告。依據(jù)宣告死亡的判決所產(chǎn)生的法律后果如何恢復,立法有必要加以明確。根據(jù)《民法通則意見》第37條規(guī)定,被宣告死亡人在撤銷死亡宣告后,其配偶未再婚的,其婚姻關系自行恢復;已再婚的不能自行恢復。依據(jù)該規(guī)定,只有A項正確。既然是自行恢復,無需辦理復婚手續(xù),更沒有必要重新登記,故其他三項錯誤
  
  【考生注意】宣告失蹤和宣告死亡是民法的兩項重要制度,具有很強的適用性。考試命題主要側重在宣告失蹤和宣告死亡及其撤銷的法律后果方面,是歷來包括司法資格考試在內的重點。對此,必須完全根據(jù)法律規(guī)定,就兩項制度進行比較后記憶理解。

 

  11.【答案】A

  【考點分析】本題考查的知識點為是贈與合同的效力。贈與合同是無償轉讓財產(chǎn)所有權于受贈人的合同。根據(jù)《合同法》的規(guī)定,贈與合同作為諾成性合同,但因其是無償?shù)?,法律允許某些贈與合同中的贈與人可以任意撤銷贈與。然而,很多贈與合同有涉及公共利益,社會誠信,因此,《合同法》第188條規(guī)定:具有救災、扶貧等社會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合同或者經(jīng)過公證的贈與合同,贈與人不交付贈與的財產(chǎn)的,受贈人可以要求交付。按照該規(guī)定,A項正確,B項與A項矛盾排除,C項協(xié)商支付價金后要求支付,改變了贈與合同無償?shù)男再|,不符合題意。

  【考生注意】該題是對合同法條的考查。《合同法》規(guī)定的贈與合同性質與《民法通則意見》規(guī)定完全不同?!睹穹ㄍ▌t意見》第128條規(guī)定:“公民之間贈與關系的成立,以贈與物的交付為準。贈與房屋,如根據(jù)書面贈與合同辦理了過戶手續(xù)的,應當認定贈與關系成立;未辦理過戶手續(xù),但贈與人根據(jù)書面贈與合同已將產(chǎn)權證書交與受贈人,受贈人根據(jù)贈與合同已占有、使用該房屋的,可以認定贈與有效,但應令其補辦過戶手續(xù)?!薄逗贤ā返?85條規(guī)定:“贈與合同是贈與人將自己的財產(chǎn)無償給予受贈人,受贈人表示接受贈與的合同。”對比兩者,前者規(guī)定贈與是要物行為,實踐性行為;后者是諾成性行為。發(fā)生沖突,《合同法》為新法,新法優(yōu)于舊法的解釋規(guī)則說明贈與合同是諾成性。但是,關于房屋贈與的規(guī)定,還可以適用于《民法通則意見》。此外,贈與合同的其他特征以及撤銷贈與、贈與義務的免除等都將成為重要考點。


  12.【答案】B

  評析:本題考查的知識點是專利權的保護期限。根據(jù)現(xiàn)《專利法》第45條的規(guī)定:“發(fā)明專利權的期限為20年,實用新型專利權和外觀設計專利權的期限為10年,均自申請日起計算。”依據(jù)該規(guī)定,正確答案為B項。A項是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的保護期,C項不是法例規(guī)定的專利保護期。

  【考生注意】此記憶性題目。在記憶時,需要注意的是發(fā)明專利和實用新型專利、外觀設計專利保護期的不同,專利權保護期和著作權保護期的不同。


  13.【答案】C

  【考點分析】本題考查的知識點是質權合同的生效條件。質權是債的特別擔保方式,是為了保證債的履行,由債務人或第三人提供特定財產(chǎn)交給債權人占有(登記),當債務人不履行時,債權人有權對該占有(登記)的財產(chǎn)進行變價,并就變價款優(yōu)先受償。質權包括動產(chǎn)質權和權利質權。前者是以特定動產(chǎn)設質,后者以特定物上的權利設質,兩者成立的條件不同。根據(jù)《擔保法》第64條第2款規(guī)定,動產(chǎn)質押合同自質物移交于質權人占有時生效。權利質押中,根據(jù)不同類型的證券(擔保法第76、78、79條)其生效時間不同。以票據(jù)、物權單證、債券、存款單設質的,自權利憑證交付之日生效;以股票、股份、知識產(chǎn)權等設質的,自登記之日生效。根據(jù)該規(guī)定,A項質押合同成立不能生效,不符合題意;B項質押合同登記時生效的是某些權利質權,不符合題中“以動產(chǎn)設定質權”的要求;C項“質物被質權人占有時”意味著質物已交付,自質權人開始占有質物時生效是正確的。

  【考生注意】質押合同與抵押合同的主要區(qū)別在于是否交付擔保物。動產(chǎn)質押合同是實踐性合同,如果質押合同中對質押的財產(chǎn)約定不明,或者約定出質的財產(chǎn)與實際交付的財產(chǎn)不一致的,以實際交付財產(chǎn)為準。該題是??家c,建議與抵押合同、留置一起比較、理解記憶。


  14.【答案】A

  【考點分析】本題考查的知識點是物權的性質和特征。物權是權利主體對物進行支配并排除他人干涉的權利。民法基于調整社會關系的需要,根據(jù)權利的內容劃分有物權、債權、知識產(chǎn)權等類型。理論上為了更好地對實現(xiàn)各項權利的內容,根據(jù)權利的作用,又分為支配權、請求權、抗辯權、形成權。支配權是無需借助他人的行為就可以對標的物進行控制和支配實現(xiàn)自己的利益的權利。如物權、所有權。請求權是請求他人為一定行為或不為一定行為的權利,債權是典型的請求權??罐q權是與請求權相對應的,對抗或反駁他人請求的權利。形成權是基于單方的行為即可使法律關系發(fā)生變動的權利?;鲜?,物權的性質是A項支配權,其他兩項排除。

  【考生注意】民法是一部權利法,理論上對各項權利進行了類型化處理。不同的權利,其性質和特征不同??忌仨氄莆彰袷聶嗬w系。將來還會以相同方式出題。


  15.【答案】C

  【考點分析】本題考查的知識點是約定違約金的效力。違約金,是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時依法律規(guī)定或合約定向對方支付一定數(shù)額的金錢。根據(jù)《合同法》第114條第2款的規(guī)定:約定的違約金低于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機構予以增加;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于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機構予以適當?shù)臏p少。根據(jù)該規(guī)定,本題正確答案應當為C。A項適當減少支付違約金,當事人沒有此權利;當事人也不能如B項拒絕支付違約金。

  
  16.【答案】C

  評析:本題考查的知識點是買賣合同中標的物風險責任的負擔。買賣合同是轉移財產(chǎn)所有權的合同,買賣合同又是諾成合同,往往不是即時交易,這就會產(chǎn)生合同訂立后,標的物可能因不可歸責于任何一方的原因導致毀損滅失的風險,該風險由誰承擔的問題叫做風險責任的負擔。根據(jù)意思自治原則,標的物意外滅失風險責任的負擔,當事人可以約定。可以約定合同成立時、所有權轉移時或者標的物交付時轉移,但是,本題未標明是約定的,那么只能按照法律規(guī)定確定風險責任的歸屬。根據(jù)《合同法》第142條的規(guī)定,買賣合同中,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在標的物交付之前,由出賣人承擔,交付之后由買受人承擔,但法律為有規(guī)定或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因此,交付轉移風險責任是一項基本原則。C項符合題意。當事人可以約定合同成立時轉移風險責任,沒有約定;如果符合法律規(guī)定條件的,也可以在合同成立轉移風險責任,如簡易交付(通過借用、租賃合同,買方占有標的物,后又訂立買賣該標的物的合同)條件下,合同成立視為交付,合同成立時當然成為風險責任轉移的時間,可見,A項合同成立時風險責任轉移必須有先決條件。B項所有權轉移不同于風險責任的轉移,一般情況下,標的物所有權自標的物交付時起移轉,風險責任也隨著交付而轉移。但有很多例外,如所有權保留或者法律的特別規(guī)定,風險責任不與標的物所有權轉移同步進行。因此,C項不符合題意。

  【考生注意】買賣合同中,標的物意外滅失的風險責任誰來負擔,這是一個很復雜的問題??荚嚂圆煌}型出現(xiàn)。該題具有一定迷惑性,一定根據(jù)實例理解分析并能夠判斷這一問題。除了準確把握所有權轉移與標的物風險責任的轉移之間關系外,對于《合同法》關于風險責任負擔的特別規(guī)定,如第143、144、145、148等條文也應理解記憶。。


  17.【答案】C

  【考點分析】本題考查的知識點是名稱權。名稱是法人和其他組織在參與民事活動時用以區(qū)別其他法人和組織的一種符號。名稱權是法人和其他組織依法享有的決定、使用、改變自己的名稱,轉讓名稱并排除他人非法干涉、盜用或冒用的其名稱的人格權。根據(jù)《民法通則》第99條第2款的規(guī)定,法人、個體工商戶、個人合伙享有名稱權。因此,名稱權的主體是法人、個人工商戶和個人合伙。據(jù)此,C項符合題意。A項公民享有的人格權中,與名稱權相近的是自然人的姓名權,B項自然人享有的身份權是基于特定身份產(chǎn)生的權利,與名稱權相去甚遠。

  【考生注意】自然人姓名權和法人名稱權不同,兩種權利主體、權利內容和權利的保護方式有異。在內容上看,名稱權是可以轉讓的,姓名權無法轉讓;保護方式看,名稱權不能要求精神損害賠償,而姓名權則可。注意姓名權、名稱權都是人格權,非身份權。


  18.【答案】C

  【考點分析】本題考查的知識點是擔保物權的內容。在物權體系中,根據(jù)物的使用價值和交換價值把物權劃分為用益物權和擔保物權。用益物權是指以標的物的使用和收益為目的的定限物權,如地上權、地役權、典權等。擔保物權是為擔保債權實現(xiàn)為目的的定限物權。根據(jù)《擔保法》的規(guī)定,擔保物權包括抵押權、質權、留置權??梢姡珻項正確。A、B兩項都有擔保物權的內容,但不全面,其中,A項中的典權、B項中的地役權都屬于用益物權的范疇。

  【考生注意】該題相對簡單,但將來出題遠比此復雜。要掌握不同的擔保物權之間的區(qū)別,且會用案例分析。抵押權有“擔保之王”稱號,留置權與質權、抵押權的本質區(qū)別是留置權的法定性。抵押權、質權的本質區(qū)別是動產(chǎn)的交付占有。


  19.【答案】C

  【考點分析】本題考查的知識點是公民的身份權。根據(jù)權利對象的屬性,理論上把人身權分為人格權和身份權。人格權是以權利人的人身、人格利益為客體的權利,表現(xiàn)的是主體的自然屬性。身份權是基于權利人一定的身份享有的權利,它反映的是主體的社會屬性。人格權中根據(jù)其客體有無實質內容,劃分物質性人格權和精神性人格權,前者包括生命權、身體權、健康權等;后者包括姓名權、名譽權、隱私權等。配偶權是基于夫妻的特定身份而享有的共同生活、保持忠誠等權利,是具有特定身份的主體之間享有的權利。配偶權屬于身份權。身份權中,除了配偶權外,還包括親權、親屬權。據(jù)此,正確答案是C 項。

  【考生注意】該題中所給的概念都是理論上的概括,精神性人格權、物質性人格權等的劃分有助于建立人格權體系。


  20.【答案】C

  【考點分析】本題考查的知識點是融資租賃合同中租賃物的瑕疵擔保責任。融資租賃合同是指根據(jù)承租人對出賣人、租賃物的選擇,由出租人向出賣人購買租賃物,提供給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這樣,融資租賃合同涉及三方當事人,即出租人、承租人和出賣人。融資租賃合同訂立的目的在于為承租人“融資”,即所謂借雞下蛋,它具有完全不同于財產(chǎn)租賃合同的內在權利義務關系。根據(jù)《合同法》第244條的規(guī)定,融資租賃合同中,租賃物不符合約定或不符合使用目的的,出租人(買方)不承擔責任,但承租人依賴出租人的技能確定租賃物或出租人干預選擇租賃的除外。這就意味著,只有出租人通過自己的技能確定租賃物或干預選擇租賃物外,出租人不承擔租賃物的瑕疵擔保責任。因此,答案C正確。

  【考生注意】本題在備選答案中制造了相當?shù)拿曰笮?,表現(xiàn)在“應當”、“可以”和“不”的應用,一定要準確理解。出租方應當承擔責任,意味著出租方負有義務;出租方可以承擔責任,意味著出租方也可以不承擔責任,是從權利角度而言;出租方不承擔責任意味著出租方不是責任主體。此外,考生要注意融資租賃合同是完全不同于財產(chǎn)租賃合同,是一種獨立類型的合同,其法律特征也可以作為簡答題命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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